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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条约

今年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30周年,而也是在今年的4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宣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正式生效。《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将大大提升中国版权事业的国际地位。《北京条约》也将与《新加坡条约》、“马德里体系”、“伯尔尼联盟”等知识产权体系齐名,是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

  • 带来的变化

《著作权法》自1990年制定,分别于2001年、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而在本次的《北京条约》中,表演者权利保护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也是对《罗马公约》《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公约的进一步补充。本次条约,也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侵权及违法成本,草案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此外,草案还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赔偿额是现行法律规定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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