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

侵权案例

Infringement cases

案情简介:         

2008年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代表处在对深圳市的大型商场和超市的调查中发现,深圳市和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大量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协会所代表的广大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协会深圳代表处的工作人员经过公证取证,证明该公司侵权使用了协会管理的歌曲《琥珀》(词曲作者为协会会员卢庚戌)。协会总部及深圳代表处的工作人员随即以上门、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了多次交涉,希望和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能依法解决有关著作权问题,但直至2008年6月依然未果。         

为此,代表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得不诉诸法律,以保护相关著作权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著作权。2008年10月8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2002年与作者卢庚戌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深圳市和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9249.40元,以上共计49249.4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被告深圳市和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应诉后答辩称:(一)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涉案歌曲无任何利害关系,歌曲《琥珀》的版权归北京水木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且原告与卢庚戌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用已过期,该合同未将涉案歌曲进行登记,不能证明原告对其享有管理权;(二)答辩人播放背景音乐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依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三)国务院未对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制定标准,原告自行制定的标准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其权利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四)原告维权费用不合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以及被告的答辩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在调解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原告账户;诉讼费957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至此解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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